解讀!電價將有重大變化!
時間:2021-08-02 16:52 點擊次數:
7月2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印發《關于進一步完善分時電價機制的通知》,對現行分時電價機制作了進一步完善,包括優化峰谷電價機制、建立尖峰電價機制、建立健全季節性電價機制和豐枯電價機制、明確分時電價機制執行范圍、建立動態調整機制以及加強與電力市場的銜接等。
《通知》主要從六個方面對現行分時電價機制作了進一步完善:
一是優化峰谷電價機制。要求各地結合當地情況積極優化峰谷電價機制,統籌考慮當地電力供需狀況、新能源裝機占比等因素,科學劃分峰谷時段,合理確定峰谷電價價差,系統峰谷差率超過40%的地方,峰谷電價價差原則上不低于4:1;其他地方原則上不低于3:1。
二是建立尖峰電價機制。要求各地在峰谷電價的基礎上推行尖峰電價機制,主要基于系統最高負荷情況合理確定尖峰時段,尖峰電價在峰段電價基礎上上浮比例原則上不低于20%??蓞⒄占夥咫妰r機制建立深谷電價機制。
三是建立健全季節性電價機制和豐枯電價機制。要求日內用電負荷或電力供需關系具有明顯季節性差異的地方,健全季節性電價機制;水電等可再生能源比重大的地方,建立健全豐枯電價機制,合理確定時段劃分、電價浮動比例。
四是明確分時電價機制執行范圍。要求各地加快將分時電價機制執行范圍,擴大到除國家有專門規定的電氣化鐵路牽引用電外的執行工商業電價的電力用戶;對部分不適宜錯峰用電的一般工商業電力用戶,可研究制定平均電價,由用戶自行選擇執行。
五是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要求各地根據當地電力系統用電負荷或凈負荷特性變化,參考電力現貨市場分時電價信號,適時調整目錄分時電價時段劃分、浮動比例。
六是加強與電力市場的銜接。要求電力現貨市場尚未運行的地方,電力中長期市場交易合同未申報用電曲線或未形成分時價格的,結算時購電價格應按目錄分時電價機制規定的峰谷時段及浮動比例執行。